大洼临港经济区联合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招商动态 |2017-06-16
为进一步提高大洼临港经济区行政审批工作效能,加快经济区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大洼临港经济区全程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港委发〔2016〕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联合审批范围
企业所申请经济区权限范围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联合审批程序
联合审批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办理”的工作流程,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办理。
(一)咨询受理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接到《企业代办申请表》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联合办理中所需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并安排全程代办员协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确定联办部门和联审方式及联审时间。
(二)容缺受理+企业承诺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企业,经济区可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实行容缺受理机制,即根据经济区与企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对基本投资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对其他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可先予受理和审查并指导企业填写《容缺审批承诺书》,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将材料补齐补正。
(三)联合审批
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主管审批人员参加大洼临港经济区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会议主要审核服务对象的各审批要件是否齐全、有效,并按照容缺受理机制确定办理流程,指定专人对企业进行对接指导。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部门须遵照执行;企业所提供相同材料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建档,交档案室保存,各部门实行资料共享。会议意见难以统一的,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报经济区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四)联合办理
接到会议纪要后,各部门要按会议议定的内容严格执行,如遇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并与会议纪要内容相冲突,需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报主要领导审议。
三、有关要求
(一)建立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联合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各联审部门要全力支持联合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各联审部门接到联席会议通知后,应由本部门分管审批人员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授权处理。
(三)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审批,由有关单位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上报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部门审批。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时,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相关联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并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经济区综合部负责对联合审批进行督查,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查意见。发现行政审批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的现象,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大洼临港经济区成立以来招商引资入驻项目的各审批事项及相关业务均参照此细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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